关于印发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网管字〔 2005 〕 104 号
山西省通信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中国铁通山西分公司,山西省电信公司,中国卫通山西省分公司及各所属市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互通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相关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现制定并印发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请 各运营企业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监管督查通知书》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二 OO 五年五月三十日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互通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75 号,以下简称“国办 75 号文”)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 [2003]453 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配合《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法字 [2005]5 号)有效地对企业干部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全省各级电信运营企业网间互联互通及企业间协商配合情况、企业端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互联互通主要考核的内容有以下 8 个部分:
(一)网间通信质量
按照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部电 [2003]499 号)规定的网间互联互通考核指标,利用监测系统提供的测试功能(详见《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网管字〔 2005 〕 93 号)中第五章监测系统的应用),对运营企业网间通信质量(包括试占比、来话接通率、发端网络呼损、拨号后时延、中继电路负荷等)进行考核。
(二)网间结算
根据部“若干规定”、《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 [2003]454 号)等文件要求,对企业在网间互联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
(三)网间中继扩容
依照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部 9 号令)、省局《电信网间通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晋通管字 [2002]78 号)对互联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的合理扩容申请,在规定扩容期限内不予积极配合扩容的行为等进行考核。
(四)网间业务开放
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部 28 号令)、部“若干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开放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开放其它电信运营企业在其网内合法业务的行为进行考核。
(五)网络安全
1 、对各运营企业按照省局《电信网间通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晋通管字 [2002]78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网间通信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对运营企业按照《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信部电 [2002]114 号)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六)网间互联问题配合解决情况
1 、各运营企业落实信息产业部和省局有关互联互通协调意见和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
2 、运营企业之间按照《网络互联安全运行管理协议》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网间通信障碍协商处理、网间事故的处置和配合、网间结算、网间中继扩容、业务开放及其他互联争议协商处理的工作情况。
(七) 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依照《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端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运行及报告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
(八)网间互联其他情况
根据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相关测试分析结果,参照信息产业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网间主叫号码的传送》及其补充件对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网间主叫号码传送、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省局对于互联互通的考核以口头警告、谈话、通报、处罚与考评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对于监测系统测试、省局实地抽查或以其他方式发现的互联互通等问题,省局将分别情况采取四种方式进行处理(各运营企业以本地网为单位):第一,省局将测试情况或发现的互联互通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相关企业(见附件《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监管督查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要求企业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第二,没有按照要求积极整改和处理或同一本地网再次发生网间互联互通问题,省局将对该地区未解决的问题进行重点跟踪,并依据《关于建立码号资源与互联互通关联管理制度的通知》(晋通管字 [2003]28 号)文件有关内容,要求该本地网责任方运营企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县级公司负责人到省局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对诫勉谈话提出的问题不能限期整改,第三次出现互联互通问题,省局将在全省通报,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第四,对于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的企业,省局将不再进行口头警告及通报,直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违规行为,将按照《电信条例》、“国办 75 号文”、部“若干规定”及有关规章进行处罚。对于重大网间通信事故、人为设置和阻碍互联互通行为以及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损害了广大用户的通信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性事件,省局将直接进入第四种行政处罚程序。情节严重的按《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为保证监测系统的可靠运行,确保输出数据的准确性,省局将对各运营企业企业端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状况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不同时期的通报内容可有所侧重。对于不按照《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企业,省局将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向信息产业部和集团公司通报。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考评采用百分倒扣形式进行,考评周期为一年( 2005 年为文件执行之日起到年底,以后为自然年)。依据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根据《电信条例》、“国办 75 号文”、部“若干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按照省局《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法字 [2005]5 号)中规定的打分办法,对各省级运营企业和市级企业进行考核评分。省局对于互联互通违规行为的四种处理方式中,第一种方式不列入考核打分范围,第二种方式开始考评。对于人为设置和阻碍互联互通等行为和人为造成重大网间通信事故的 , 实行一票否决 , 并依据“国办 75 号文”和部“若干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通报与评价
第六条 每月通报。省局对互联互通考核评分实行每月通报制度。每次被记录违规扣分的,省局在 7 日内告知,并在月底汇总,对记录违规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告知书 15 日内提出复议,扣分汇总情况在每月的互联互通情况通报中予以公布。
第七条 年底评价。省局每年底对互联互通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于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管、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考评结果在 95 分(含 95 分)以上的,评为全省互联互通工作优秀单位,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评为先进单位;对屡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蓄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考评结果在 80-90 分(含 80 分)的,省局定为需自查整改单位, 80 分以下的,定为互联互通较差单位,进行全省通报,并依据《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法字 [2005]5 号)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 六月一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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