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管字〔 2005 〕 93 号
山西省通信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中国铁通山西分公司,山西省电信公司,中国卫通山西省分公司,通信、移动、联通、铁通、电信市级分公司:
为促进我省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科学化,保障监测系统的准确、安全、可靠运行,促进我省电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并印发《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各运营企业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一、《山西省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联系机构表》
二、《网间信令链路配置表》
三、关于××公司新增(调整)网间互联点(采集点)的备案通知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二 OO 五年五月十六日
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
运行维护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工作,保障监测系统的准确、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在电信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电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系统功能指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信部电 [2005]71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安全分中心职责:
负责机房环境和系统电源的提供,保障监测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网络管理处是监测系统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掌握监测系统的总体运行质量及应用状况;
(二)制定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端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协调处理监测中心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各类问题;
(四)组织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四条 省局网络管理处互联互通监测中心职责:
(一)监测中心是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应用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有关监测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审定监测系统企业端的扩容、链路调整方案,抽查系统扩容、链路调整的验收情况;
(三)安排监测系统运行质量的检查和抽查计划,保证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组织录入及修改静态配置数据,制定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运营企业核对、检查监测系统静态配置数据,保障输出数据的准确性;
(五)对运营企业安装在监测系统机房内传输设备的日常测试和维护给予配合;
(六)按照信息产业部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功能调整、软件版本升级;
(七)观察机房环境,保持环境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运营企业职责:
(一)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省局关于监测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端监测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负责从本企业各本地网信令链路采集点的高阻抗跨接头至通信管理局监测系统 DDF 架以外的采集链路的维护,保证采集数据传送的安全、稳定、可靠;
(三)按照省局要求上报各类数据报表,并配合省局完成相关数据的核对;
(四)及时配合省局处理监测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 监测系统维护管理
第六条 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分为两个层面,省局负责监测系统机房 DDF 架以内的设备日常维护,各接入链路企业负责从各本地网信令链路采集点的高阻抗跨接头至省局监测系统 DDF 架以外的采集链路的维护。
第七条 省局监测系统机房 DDF 架以内设备的维护管理:
(一)监测中心机房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
1 、监测系统的正常关机和重新启动;
2 、监测系统正常断电后的重新启动;
3 、信令采集链路严重告警的处理;
4 、监测系统 DXC 设备、信令采集板卡等一般设备的障碍处理;
5 、各类静态数据的配置、导入与导出;
6 、各类报表定制、输出、分析与保存;
7 、正确使用辅助拨打测试设备;
8 、与监测系统技术支撑中心配合,及时传送抽检数据;
9 、信令数据的导入、导出。
(二)机房维护人员每日要定时对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系统安全防范工作,当发现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够自行处理的及时处理,比较严重的故障通知设备厂商处理,并报告省局。
(三)每日随时观察各种告警信息,监视采集链路的运行状态,迅速准确地处理各种障碍,若发现是链路传输质量问题或传输故障,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处理与抢修,并报省局。
(四)运营企业互联点、采集点扩容、调整时,要与企业配合进行,并将调整后的链路数据在系统中重新配置。
(五)维护人员做好静态数据的配置、备份工作:
1 、与省局批复码号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码号批复情况,并及时录入;
2 、对运营企业进行的固定电话号码段、移动电话号码段等静态数据的调整,要进行审核,并在静态数据库中及时修改录入;
3 、维护人员对各种静态数据表每月备份一次,同时为了避免设备因磁盘空间溢出而瘫痪,维护人员需每周检查一次应用服务器及盘阵的空间,保障各种设备磁盘及其分区剩余空间始终在总空间的 20% 以上,并视情况将数据导出;
4 、每半年组织企业核对静态数据一次、检查监测系统静态数据配置的准确性;
5 、监测系统输出资料及备份数据应妥善保存,不得更改。输出报表以纸质方式保存时,保存期至少两年,以电子文件方式储存时,应规范、易查、方便使用,保存期至少两年。
(六)每天工作情况、链路配置、静态数据调整,障碍处理要做好记录(记录在《值班日志》、《故障处理记录》中)。遇到下列几种障碍时,要写出专门的书面报告向省局汇报,并由省局向信息产业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障碍发生时间、消除时间、障碍原因及处理过程及结果等。
1 、某运营企业某一本地网内信令采集链路全阻 24 小时以上;
2 、某一采集点双路信令采集链路同时中断 12 小时以上;
3 、监测系统设备瘫痪或因故断电 24 小时以上。
第八条 企业端设备的维护管理
(一)各运营企业应将企业端监测系统维护纳入日常的维护管理,组织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制度、应急方案、电路调度方案、故障报告制度和链路传送、调整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二)机构与人员设置情况:
各运营企业必须明确省、市两级公司运行维护的牵头管理部门和具体维护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和具体维护工作。各省级公司要求由主管互联互通领导负责管理,互联互通部门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内部的协调以及与省局的协调沟通。系统发生障碍、互联点、采集点进行扩容、调整等报告由省公司负责统一向省局报告。各运营企业要建立内部管理联系制度,由省公司统一汇总后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前 (按附件一格式)将省、市两级联系机构及人员情况上报省局。监测系统负责人、联系人、维护人员如有调整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各企业负责对采集链路状态进行监测,保障采集链路的正常运行。当发现传输中断、系统瘫痪、数据链路全阻等故障时 , 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小时)向省局书面报告,并及时处理。省局维护人员发现企业端链路发生障碍时,企业各级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局处理。
(四)各运营企业对本地网固定电话号码段、移动电话号码段调整时,由各市级公司提前 15 天向省局报告。
(五)运营企业互联点、采集点扩容、调整流程:
1 、各运营企业在增加、调整网间互联点时,应由其省级公司提前 1 个月向省局报告;对网间互联点不变,仅增加、调整采集点的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省局报告,并配合省局对监测中心系统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和测试。互联双方均应提交书面报告,相关公司应作好配合方的协调上报工作,如任何一方未上报割接方案,省局视其为不同意割接。
2 、如尚未确定最终割接时间,可在报告中注明预计割接时间,待割接时间确定后,再以电话方式报告。
3 、在报告中,要写明详细的割接方案和信令链路收敛方案,并按《运营企业网间信令链路配置表》(附件二)将调整前与后的信息填写清楚,以便省局对链路配置作相应更改。
4 、对于新增的网间互联点或采集点,在作好信令链路收敛工作后方可割接。
5 、对于调整的网间互联点或采集点,割接与收敛工作应同时进行,收敛方案要列入割接方案中。
6 、省局对新增、调整网间互联点或采集点采取备案制。对准备充分的割接及收敛方案,相关公司按通知书(附件三)上确定的割接日期实施割接工作,未获得备案通知书的,任何公司不得实施割接,其它公司不得配合。
(六)为保证监测系统静态数据配置的实时性,确保输出数据的可靠性,各运营企业应确定专人配合省局进行静态数据的核对。
(七)为保证监测系统的可靠运行,确保输出数据的准确性,对不按照规定擅自调整企业端链路或数据的,将按照《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测系统功能
第九条 充分发挥监测系统的 8 项功能,依据系统提供的 10 种报表,对网间互联互通进行监测:
(一) 网间通信质量测试
1 、提取、分析某一时间段“省(区、市)来话通信质量表”(表 1 )、“本地网(各局向)来话通信质量表”(表 2 )、“本地网(多时段对比)发话通信质量表”(表 3 )、“本地网呼损分析表”(表 4 ),统计和计算互联互通质量相关指标值,对互联互通质量进行评估;
2 、根据企业申诉及用户投诉,利用辅助拨测系统对运营企业之间的各项业务进行实地拨打测试,收集相关数据,分析“定点拨打测试记录表”(表 6 ),对互联互通质量及人为限呼、拦截等行为进行监测,为协调处理网间互联争议以及司法定性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号码资源使用情况检查
分析“本地网号码资源使用情况汇总表”(表 5 ( 1 ))、“本地网号码资源使用情况分表”(表 5 ( 2 ))、“本地网(各局向)发话源码分析表”(表 5 ( 3 ))、“本地网(各局向)目的码分析表”(表 5 ( 4 )),掌握运营企业码号资源使用情况,为科学规划、合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以及监测违规擅自启用码号等提供依据。
(三)运营企业网间结算费用核查
分析“省(区、市)运营商 A- 运营商 B 网间结算分析表”(表 8 ),进行网间结算核查,解决运营企业网间业务的结算争议,并对呼叫详细话单记录进行分析,检查运营企业规避结算费用情况。
(四)主叫号码传送不规范情况检查
分析“主叫号码传送不规范统计表”(表 10 ),监测运营企业间主叫号码传送情况。
(五)非法经营情况检查
分析“超频用户号码统计表”(表 9 ),对超频用户号码进行统计,以保证网络安全,打击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
(六)网间业务流量统计
分析“本地网网间本地业务流量分析表”(表 7 ( 1 ))、“本地网长途发话业务流量分析表”(表 7 ( 2 ))、“本地网网间 IP 发话业务流量分析表”(表 7 ( 3 ))、“本地网(多种指标)分布矩阵表”(表 7 ( 4 )),及时掌握网间业务种类和业务量,统计电话用户发展趋势及分布情况,为电信行业宏观调控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七) 网间互联物理资源调查
主要是为今后实行资源动态管理,优化网间资源配置,给网间互联提供科学、高效技术手段。
(八) 网络运行安全监测功能
主要是及时发现电信网络运行重大故障或安全隐患,做好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监督运营企业确保电信网运行安全畅通。
第五章 监测系统的应用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启动。省局每月综合下列情况,启动监测系统,依据监测系统所提供的 8 项功能、 10 种报表,制订测试作业计划,对网间通信质量、网间结算、中继扩容等情况进行监测。测试结果要按照《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考核办法》对相关运营企业进行考核。
(一)信息产业部反馈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
(二)运营企业的申诉;
(三)市县联席会议反映的问题;
(四)用户投诉;
(五)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监测数据的应用
(一)日常处理分析应用。依据监测系统报表生成数据,统计和计算互联互通质量相关指标,对网间互联互通情况进行分析,为处理日常互联互通争议提供数据依据。
(二)互联争议处理应用。企业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后,根据省局或论证专家组制定的解决方案,利用监测系统对相关指标进行测试分析,分析结果作为专家论证和省局作出行政决定的基本依据。
(三)重大网间互联事件应用。对于突发的重大网间通信事故、人为限呼、拦截等行为以及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恶性事件进行监测,为省局或司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定性提供第一手资料。
(四)综合分析应用。通过综合分析目前全省的网间业务流量、网间质量、网间结算、网络互联物理资源、网络安全等测试数据,对全省互联互通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五)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应用。为保证监测系统的准确、安全可靠运行,省局将对系统链路上传、静态数据等进行核对测试,对系统目前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作出总体评价,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省局维护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对监测系统的输出数据报表、静态配置数据、网络组织、电路开放、信令链路情况应严格保密,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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