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序号

1

项目名称

省内 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上述第 2 、 9 项中规定的材料。上述第 1 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10 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山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我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90 日,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备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5 年。

序号

2

 

项目名称

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注:核发特指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核准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

二、在本省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业务经营机构;

三、有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可行方案。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本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本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本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我 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注

上述四项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序号

3

 

项目名称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

注: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市场监管处

 

 

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 我局 在 60 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并予以批准 ,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我局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序号

4

 

项目名称

设立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核

注: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市场监管处

 

 

 

条件

一、注册资本条件 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规定 最终不得超过 50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 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 30 %以上的出资者;

四、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中方主要投资者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二)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附:

1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 1 )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 2 )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 3 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 3 )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4 )项目建议书

(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 6 )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范本

( 1 )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投资总额: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出资方式

( 2 )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 3 )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 4 )申请经营的业务总类: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 5 )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 年。

3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 1 )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资人情况;企业组织结构;

( 2 )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业务提供方向;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业务覆盖范围;

( 3 )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市场调研和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广告与宣传方案;

( 4 )投资效益分析:销售收入预测;利润预测;财务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5 )预计营业时间;

( 6 )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 7 )结论。

备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序号

5

项目名称

省内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注:未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

 

 

 

 

 

条件

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一) 1 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 95XXX 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部门);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 NO.7 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 NO.7 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 96XXX 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 6 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 , 说明理由, 并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管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1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2 、专用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可同与其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国内 NO.7 信令点编码。专用网单位也可同预期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本地电话网千层或百层码号。

序号

6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工作、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前置审核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网络管理处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工商预登记文件) ;

2 、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 、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 、甲级

(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 8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 2 )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 30 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 15 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 10 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 5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2 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 3 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 20 人。

( 3 )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 4 )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

( 5 )业绩和能力:企业近 2 年内应完成过 4 项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 、乙级

(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 5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

( 2 )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40 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 20 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 10 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 7 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 3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8 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 2 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 12 人。

( 3 )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4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5 )业绩与能力:企业近 2 年内应完成过 5 项投资额在 800 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3 、丙级

(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 3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 2 )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25 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 16 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 9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 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

于 1 人,取得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少于 8 人。

( 3 )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 4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 5 )业绩与能力:企业近 2 年内应完成过 5 项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二、申请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 2 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 3 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1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 2 份;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 3 )企业近 6 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 4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 5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6 )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7 )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 8 )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 、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驻晋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我局报送申请材料,

由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 一式 2 份;

( 2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 3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 4 )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1 张。

2 、为方便申请人,驻晋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向我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书面受理通知。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但 首次取得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发证

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 2 )原资质证书副本;

( 3 )《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 4 )业绩证明材料。

2 、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

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 2 )继续教育证明;

( 3 )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 30 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 、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 、首次申请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2 、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 、监理资质按四个专业核定,丙级不设邮政及铁塔专业。企业中从事某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达到条件的可核定该专业。
4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序号

7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由信息产业部颁发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部门

山西省 通信管理局 网络管理处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 5 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4 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 、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80 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 35 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 25 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 20 人。

3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 、业绩和能力: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或 4 项投资额 1500 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 、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 3 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 2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 25 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 20 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 10 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 15 人。

3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 、业绩和能力: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1500 万元以上或 6 项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 、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 2 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 2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 5 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 8 人。

3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4 、业绩和能力: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800 万元以上或 4 项投资额 4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

5 、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 2 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近 6 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 、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 非中央管理的驻晋企业,可以向我局报送申请材料,由我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 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我局自受理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 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但 首次取得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 、原资质证书副本;

3 、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由于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 30 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备注

1 、首次申请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

2 、 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序号

8

项目名称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网络管理处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 80 万元。

(二)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 5 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 1 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 8 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四)企业近 2 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 2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近 6 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由我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有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 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三)我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 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但 首次取得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 、原资质证书副本;

3 、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 30 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 、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 、 首次申请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 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

2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序号

9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受委托实施审核工作)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网络管理处

 

 

许可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 2 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建设或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 一式 2 份;

2 、专 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1 张。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 为方便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驻晋单位可以向我局报送申请材料,由我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 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三)我局在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 、继续教育证明;

3 、申请人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二)变更程序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30 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备注

 

序号

10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受理部门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网络管理处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 3 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项目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

2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5 、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6 、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二)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 8 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 、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15 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各不得少于 2 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得少于 5 人;

3 、近 2 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 4 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 、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三)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 6 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 、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各不少于 1 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3 、近 2 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 2 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4 、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申请程序

1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一式 2 份);

2 、电信运营企业设立自行招标机构的有关文件;

3 、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 、招标文件的样本;

5 、自行招标项目备案的有关文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程序

1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1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 2 份);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3 )近 6 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 4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 5 )机构负责人、技术和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6 )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7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8 )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 9 )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 、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驻晋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我局报送申请材料,由我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 、通信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故不能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 、我局在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的同时,将自行招标资格认证的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受理方式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2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 、我局完成初审工作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三、变更、延续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时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 、原资质证书副本;

3 、相关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由于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 30 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备注

1 、首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

2 、企业获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说明: 1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八条办理;

2 、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执行;

3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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